女子拿 offer 后没入职遭 HR 朋友圈晒简历指责,你怎么看女子和 HR 的行为?
严格来说,拒绝 offer 并不属于合同违约,因为 offer 并不是合同。Offer 应该被理解为企业发出的要约,表达了希望与候选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通过检索裁判文书可以发现,各种「毁 offer 」引发的争议,基本都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范畴:一方违背了诚实信用义务,给另一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企业突然撤回了 offer,而候选人基于对 offer 的信赖辞去了原有工作,在实践中是有一定可能获取经济赔偿的。
至于员工没有入职,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公司能不能主张赔偿,这家企业要想闹个明白,倒是可以起诉试试看。个人觉得公司胜算渺茫,浪费自己的时间也浪费司法资源 -- 又如何证明公司因此受到损失了呢?对于一名尚没有接受工作安排、不了解公司业务的的候选人来说,主张公司因其没有如期入职导致工作无法进行且造成损失,非常牵强。
这是一码事,至于在朋友圈公开隐私并进行指责,没啥说的,构成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属于受保护的个人信息,简历当然在此范畴之内。
公司出于业务需求,获得同意后,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员工信息进行日常业务,并不一定构成侵权(要是不让地产中介公司公布员工联系方式和姓名,那业务还怎么做啊?)但是,新闻事件中的这名女士并非公司员工,HR 在朋友圈公开候选人的个人信息进行谩骂指责以泄愤,从行业习惯的角度来看也缺乏合理性,更谈不上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综上,候选人并没有违约,也不太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HR 的行为侵犯了隐私权,候选人可以要求其消除影响、进行经济赔偿、赔礼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