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提前 30 天申请离职被指无效,要求承担下任员工培训费,该怎么维权?
事件:
2020年12月5日,小柳在公司试用期间,根据劳动合同规定提交了离职申请文档,但在2021年1月5日,届满30日时,公司却以没有收到“有效离职申请”为由,对离岗的小柳做出了旷工处理。同时,在沟通薪酬结算时,公司要求小柳承担下一任员工的试岗费用,共计300元。
个人看法:
违法条款一律无效!
本案中,劳动合同有一条写着,
试用期离职要提前30天申请。
就这几个字,就有两处不符合劳动法规定
1、员工离职不需要申请,是通知,不需要神马领导审批通过;
2、试用期离职,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它说提前30天,简直扯淡。
离职要承担下个员工的培训费,那更是无稽之谈。
看对话,员工很无辜地说,“合同里没写这一条啊”,是想表示“我离职无需承担这个费用”。
公司领导反手就来个大忽悠,“那合同里也没有写着不需要承担啊”,是想表示“你离职就是要承担这个费用,换句话说就是,扣你工资”
好家伙,我直接好家伙,这领导简直是忽悠界大佬,我若不是懂点劳动法,还真的被忽悠了!
这领导在说啥?他在说,我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这是我公司,一切我说了算,想走,哼,没那么容易!
这个案子,提前30天申请离职,被驳回,其实公司确实可以驳回你的申请,也就是说你申请无效,这是没啥问题的。
前面说了,离职是通知,不是申请,你申请,是在请求人家,人家当然有权利拒绝。
你别生气,我并不是为公司说话,我只是想说,很多打工人,到了离职的时候,还很不好意思,小心翼翼的申请离职。
你大可不必,态度强硬点,直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就行了!
有些劳动劳动者的态度就是强硬不起来,怕跟公司撕破脸,所以虽然看到这篇回答,还是不敢以“通知”的方式去解除劳动合同。在离职的时候,还是默默的、卑微的提起了离职申请。
我能理解你,毕竟真的要走劳动仲裁程序维权,确实是有一定的精力和成本存在。
既然如此,我就针对这种情况,给一个解决方案吧。
99%的公司都规定了辞职,就要走公司内部的“离职申请”程序。
正常情况下,公司不为难你,那么你按照程序走就行了,下面我说的是,公司为难你,这种情况下的解决方案。
“离职申请”并不是一个法律名词,它对应的法条是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提出离职申请,本质就是在协商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既然是协商嘛,那就要双方愿意,公司不愿意,那自然就不批准你的离职。
所以,不要傻傻的等到30天后,才去让领导审批你的离职申请,你在发起离职申请的那一天,就要去找相关的审批人了,就在这一天谈好,谈好30天后解除,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让他审批通过。
如果谈不好,或者谈好了,他没有给你审批通过,这就算没有协商成功,你的离职申请还是在挂那里,真正到了30天了,他还不给你通过,那你就走不了。
因此,你发出离职申请,也去找他好几次了,每一次都被敷衍了,那就别那么多废话了,他就是不想让你走,这是公司不讲情面在先,你也别讲什么情面了,直接发出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别再把希望发在申请离职上面了。
本案公司要扣300培训费,
这属于扣工资,可以直接当地去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也可打劳动行政部门电话12333进行维权,弄他。